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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9 0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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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留学贷款要求》
1、借款人需要的条件?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国攻读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贷外汇交易;出国攻读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可贷人民币。
2、贷款的额度和年限是怎样规定的?
留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国外留学学校录取通知书或其它有效入学证明上载明的报名费,一年内学费、生活费及其它必需费用的等值人民币总和,最高不超过50万人民币,期限一般为1~6年,最长期限不超过6年。
3、留学贷款的担保抵押有哪几种?
主要有:(1)房产抵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经贷款人认可的抵押物价值的60%;(2)质押:贷款最高额不超过质押物价值的80%。(3)信用担保:以第三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若保证人为银行认可的法人,可全额发放;若是银行认可的自然人,贷款最高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4、如何还款?
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次性清偿,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贷款本息实行月均等额还款法。我就是出国的,不过现在还是回来了,单靠自己想融入其他国家的社会里不是那么容易的,不过要是有恒心而且你真是个人才应该没问题的!下面是我国教育部针对留学贷款的政策和我国公费留学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
《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帮助品学兼优的自费留学人员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优秀自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经教育部批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设立“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二条:为加强管理,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将本着“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奖励对象
第三条: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周岁以下的自费留学人员。
第四条:获奖者原则上不能连年申报。
第三章:申请和评审程序
第五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于每年9月1日—10月31日期间到我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领取申请表格,并据实填写,一式三份以邮寄或面交方式交到我驻所在国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申请人有关自然情况作资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素质、所学专业及学业表现进行择优筛选。对在高科技领域学习或在科研学术领域有新突破、新成果者优先考虑。
第七条:根据留学基金委拟定的各馆区奖学金推荐人选计划,各教育处、组进行初审后提出推荐人选名单,并在教育处、组网站对推荐人选进行为期十天的公示,进一步听取广大留学人员意见。最终确定的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于每年12月20日前报送至留学基金委,过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留学基金委聘请各类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对推荐材料进行评审并在基金委网上进行二次公示。
第九条:留学基金委将评审结果报教育部批准后,向有关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公布评审结果并颁发《奖学金证书》,具体工作由我驻外使(领)馆落实。
第四章:奖学金的来源、数额及发放办法
第十条:奖学金采取向财政部单独申请经费,设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定名为“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
第十一条:奖学金数额为每人5000美元。
第十二条:奖学金每年评选一次,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可按拨款时的汇率折合成所在国币种发给获奖人并组织举行奖学金颁奖仪式。
第五章:对获奖人员的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入选者负责造册、登记、归档及跟踪管理。
第十五条:在入选者最终获得学位时,如有意向回国工作,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向国内专业对口单位提出优先推荐意见并协助联系工作。
第十六条:因各种因素暂不具备回国条件的受资助者,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应与其保持联系,继续关心他们的工作与生活,鼓励并敦促其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
第十七条:入选者因个人原因获得奖学金后即中断学业者,应将奖学金退还发放的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在“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评选过程中,各驻外使(领)馆的教育处、组应及时总结经验,并协同留学基金委进一步完善评审机制。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公派出国留学是由国家或部门、地方、单位全部或部分资助,有计划地选派我国公民出国留学。国家公派留学由教育部归口管理。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CSC,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负责国家公派留学的申请、选派、管理。
《国家公费留学规定》
一、选派、管理方针
国家公费留学实行"个人申请、专家评审、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选派、管理办法。
留学基金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负责中国公民国家公派出国留学加拿大留学的组织、资助和管理工作。
目前国家公费出国留学选派类别以不读学位的访问学者为主。资助内容主要是往返国际旅费及在国外留学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高访学术活动补贴费。目前,除少数留学项目外,留学基金委不负责提供学费(英国BenchFee除外)。
二、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人员派出和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根据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改革新办法,为进一步完善留学人员的派出和国外管理办法,现就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本规定所称“留学人员”是指国家公费出国留学工作实行改革新办法后,按国家留学基金资助方式派出的留学人员。主要包括由国家提供全额资助、享受政府间互惠奖学金以及由国家安排并提供部分资助的享受国外奖学金的各类留学人员,即高级访问学者、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博士后人员、研究生等。
二、根据资助情况和方式不同,留学人员出国前要与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委”)签定《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见附件一),并经公证生效。
三、协议书规定签约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驻外使领馆受委托代表基金委(即协议书的甲方)履行有关管理留学人员(即协议书的乙方)的责任(已在协议书中明确)。
四、留学人员应自抵达留学目的地后 10 日内向所属使领馆报到上海样本设计(《报到证》式样见附四),并每3个月填写《CSC出国留学人员学习/研修情况报告表》(附五,以下简称《报告表》)向使领馆报告一个季度的学习/研修情况。
五、使领馆应确定专人与留学人员的导师或研究合作者建立一定的联系,随时了解留学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在《报告表》中认真填写意见。《报告表》一般每半年由使领馆集中报送基金委复核备案,特殊情况随时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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